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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空罚〔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11-29 14:00
        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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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云南筑芸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CGCRU89                                

        法定代表人:  施家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发社区羊桃箐居民小组1号        

        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发社区羊桃箐居民小组1号    

        你当事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项目地址建设的砂石料的生产加工项目,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砂石原料露天堆放,原料堆放场地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11月17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已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指令,及时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17号)、2022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罚款2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1月24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673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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