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鑫诚工贸有限公司晟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2208030A
法定代表人: 浦绍先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园艺场A区-26号
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板桥园艺场A区-26号
你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当事人在本案项目地址建设的废旧铝合金的收购及分拣压缩项目,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成并投入使用。
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土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24号)、2022年12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2月22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6733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