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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空罚〔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12-23 14:00
        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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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云南明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A1HR7Y

        法定代表人:  左富琼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复兴社区秧田冲1号附1号

        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李其社区上李其村内

        你当事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

        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12月12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已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指令,及时完成整改,现已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23号)、2022年12月1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经我局法制审核,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罚款1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673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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