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海午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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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志兴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大板桥镇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
项目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大板桥镇云南省大板桥园艺场
你当事人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对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关于《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PVC塑胶管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9、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10、固定污染物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1、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2、联合办厂协议复印件;13、废液管理制度复印件;14、调查约见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14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已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指令,及时完成整改,现已按照规定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对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22号)、2022年12月1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 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针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减轻处罚,罚款50000.00元。
1、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免予处罚。
2、针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减轻处罚,罚款5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2月22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67331751